(2016)鲁0322执8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孔鹏宇与韩盛贻、刘盼、焦成刚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鹏宇,韩盛贻,刘盼,焦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897-2号申请执行人孔鹏宇。被执行人韩盛贻。被执行人刘盼。被执行人焦成刚。本院在执行孔鹏宇与韩盛贻、刘盼、焦成刚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韩盛贻、刘盼、焦成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孔鹏宇申请执行的标的1191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孔鹏宇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