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库伦旗抚缘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库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伦旗抚缘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库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执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库伦旗抚缘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发玉,总经理。被执行人:库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在执行库伦旗抚缘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库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设施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库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库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库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农业银行库伦旗支行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库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农业银行库伦旗支行开设账户×××内1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亚拉图审判员 俄 君 生审判员 杨 海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