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王子庭、杨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王子庭,杨启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21民初6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广臣,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建军,男,汉族。被告王子庭,男,汉族。被告杨启华,男,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以下简称萝北邮储银行)与被告王子庭、杨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建军、张丹,被告王子庭、杨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萝北邮储银行诉称,2013年5月29日,朱化斌、郑晓伟、孙华英与被告王子庭、杨启华以五户联保的形式分别从原告处贷款100,000.00元,约定2014年3月之前每月偿还贷款利息,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每月偿还贷款利息及按比例偿还贷款本金。贷款之后,朱化斌、郑晓伟、孙华英正常结清贷款。被告王子庭、杨启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子庭、杨启华偿还借款本金175,445.21元及利息112,678.39元。被告王子庭辩称,对组成联保组贷款事实及贷款数额没有异议,会找实际用款人催要,希望原告宽限还款期限。被告杨启华辩称,对组成联保组贷款事实及贷款数额无异议,会找实际用款人催要,现还款能力有限。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原件、《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原件、个人贷款发放单原件、小额贷款手工借据原件及借款本息明细表各一份,证明借款人、联保人、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担保期限。被告王子庭、杨启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综合认证如下:因原告提供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原件、《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原件、个人贷款发放单原件、小额贷款手工借据原件系原件分别有二被告的签名,且被告王子庭、杨启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5月29日,朱化斌、郑晓伟、孙华英与被告王子庭、杨启华以五户联保的形式从原告处取得贷款资格,分别从原告处贷款100,000.00元。朱化斌、郑晓伟、孙华英按照约定偿清了借款本息。被告王子庭、杨启华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偿还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子庭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被告杨启华给付借款本金75,445.24元及利息,二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及联保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王子庭、杨启华未按合同及联保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是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王子庭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被告杨启华给付借款本金75,445.24元及利息的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子庭、杨启华组成联保小组,互为彼此之间的保证人,其保证期限尚未届满,故原告主张二被告对上述还款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子庭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杨启华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借款本金75,445.24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王子庭、杨启华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王子庭、杨启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2.00元由被告王子庭、杨启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振强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俊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