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石福荣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福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163号罪犯石福荣,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8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崇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福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2年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福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石福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石福荣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福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涉毒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福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