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徐刚、徐德梅、李啟仙、徐开阳、李玉香与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江市公路局、内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内江市陆达货运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徐德梅,李啟仙,徐开阳,李玉香,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江市公路局,内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内江市陆达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727号原告:徐刚,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徐德梅,女,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李啟仙,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徐开阳,男,193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李玉香,女,194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波(特别授权,系前述原告共同的代理人),系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郑敏,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久(特别授权),系该局执行支队支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特别授权),系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江市公路局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李子泉,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洪武(特别授权),系该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岗(普通授权),系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何元武,系该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普通授权),系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江市陆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郑永春,系该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军(普通授权),系该司员工。原告徐刚、徐德梅、李啟仙、徐开阳、李玉香诉被告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江市公路局、内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内江市陆达货运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徐刚、徐德梅、李啟仙、徐开阳、李玉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刚、徐德梅、李啟仙、徐开阳、李玉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古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