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青岛奕彤经贸股份有限公司、郑利杰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青岛奕彤经贸股份有限公司,郑利杰,李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20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0号壬-6号。法定代表人夏捷,行长。被执行人青岛奕彤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乐三路36号2单元1002户。法定代表人李占霞,经理。被执行人郑利杰。被执行人李占霞。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299994.04元、利息、案件受理费2511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