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阮建群与徐云燕、顾鹤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建群,徐云燕,顾鹤崇,马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775号原告:阮建群,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童学用,浙江中英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云燕,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顾鹤崇,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马海燕,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阮建群为与被告徐云燕、顾鹤崇、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建群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建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阮建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