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民初12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郦建康与浙江久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建康,浙江久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2495号原告:郦建康,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乃均,诸暨市应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久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上海城新天地商业街*号。法定代表人:鲁光德。原告郦建康与被告浙江久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郦建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郦建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郦建康撤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郦建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欢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郦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