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福岐与李玉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岐,李玉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2165号原告:李福岐,男,196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沧县。被告:李玉海,男,195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李福岐与被告李玉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福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福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岐撤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西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学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