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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福岐与李玉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岐,李玉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2165号原告:李福岐,男,196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沧县。被告:李玉海,男,195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李福岐与被告李玉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福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福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岐撤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西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学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