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伟清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5刑初571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伟清,男,X1978年6X月19X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2010年6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伟清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徒杰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伟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伟清伙同他人经密谋,通过租车抵押的方式实施诈骗后,于2013年9月4日和5日,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同德三路27号113铺华顺汽车租赁中心,采取虚构租赁汽车的手段,诈骗得袁某2的号牌为粤J×××××丰田牌小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5040元。同月6日,被告人杨伟清等人将上述车辆驾驶到云浮市郁南县,使用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材料,以人民币5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叶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伟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前科材料,车辆信息,汽车租赁合同,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的复函,证人袁某1、叶某的证言,被害人袁某2的陈述,被告人杨伟清的供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伟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伟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伟清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伟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炳均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柯润明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