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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4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蔡隆铨与高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隆铨,高承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4民初537号原告:蔡隆铨。被告:高承华。原告蔡隆铨诉被告高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蔡隆铨于2016年10月24日以被告高承华已向其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隆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隆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隆铨承担。审 判 长  李诒军审 判 员  李东香审 判 员  张维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方绍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