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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长富与马全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富,马全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312号原告:马长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居心,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全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马长富诉被告马全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长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全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长富负担。审判员  王献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志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