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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淑超与简阳市佳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超,简阳市佳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3513号原告:张淑超,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孝明,仁寿县龙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简阳市佳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中小企业园W-10-5。法定代表人:杨青旭,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宁,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超与被告简阳市佳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张淑超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超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超撤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淑超承担。审判员  刘阳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