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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闵甲、闵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闵甲,闵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特51号申请人闵甲,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申请人闵某,女,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闵甲、闵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滕宏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闵甲、闵某因继承纠纷,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陈祝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XXX村XX幢XXX室房屋由闵甲一人继承取得,闵某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