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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吕则怀与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则怀,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626行初37号原告吕则怀。委托代理人韩昊,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邹平县财税劳动大厦11层1107室。法定代表人马兴无,局长。委托代理人郭苗苗,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倩,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熊某。法定代理人杨再琴,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仁君,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则怀诉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因与第三人自行和解,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则怀撤回对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30元,由原告吕则怀负担。审 判 长  颜文芳人民陪审员  贺孝玲人民陪审员  李守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