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大连路友交通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办事处、旅顺钢厂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路友交通机械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办事处,旅顺钢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1619号原告:大连路友交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善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亮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杜智慧,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旅顺钢厂法定代表人:刘XX,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路友交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办事处、旅顺钢厂侵权责任纠纷,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永国审 判 员 杨 贺人民陪审员 戴文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