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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华波与磐石市石城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波,磐石市石城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717号申请执行人:李华波,女,汉族,下岗职工。被执行人:磐石市石城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华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磐民二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8042.8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华波与被执行人磐石市石城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磐石市石城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静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