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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9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路庆荣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博远融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庆荣,南阳市博远融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920-1号申请执行人路庆荣,女,汉族,1946年7月12日生。被执行人南阳市博远融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57361-5。法定代表人王增,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路庆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阳市博远融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南阳市博远融达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路庆荣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赵显洲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党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