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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姚国造与赵小静、徐水区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造,赵小静,徐水区大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677号原告:姚国造。被告:赵小静。被告:徐水区大因镇龙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小货,该村村主任。姚国造与赵小静、徐水区大因镇龙华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姚国造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国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小静、徐水区大因镇龙华村村民委员会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国造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姚国造负担。审判员  刘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