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6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市优质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有限公司与浙江贡樽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优质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有限公司,浙江贡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6777号原告杭州市优质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双绍弄102-114号一楼。法定代表人王水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俊、郝丽萍,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贡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中豪湘座2幢12层B区。法定代表人马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优质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贡樽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市优质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有限公司在向其送达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留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