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胡云忠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云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终22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云忠,个体。曾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云忠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苏0481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云忠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胡云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云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胡云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云忠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云忠撤回上诉。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刑初4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祥俊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