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艳东与张晓庆、宫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东,宫宝柱,张晓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2831号原告王艳东,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吴国杰,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宝柱,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张晓庆,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王艳东与被告宫宝柱、张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宫宝柱、张晓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本金60000元,利息22800元,合计82800元。事实及理由:2014年11月5日,被告宫宝柱、张晓庆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此款约定在2015年11月5日前全部还清,自借款之日起按3%利率计算利息。此款原告多次索要,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能偿还。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2014年5月份左右,我借了本金4万元,但是他实际打到我卡上3万7千多元的现金,扣除部分是他们的手续费。2015年8月份,他们去了6、7个人到了我家,逼着我又打了现在这个6万元的欠条,2014年我写的四万元的欠条还在原告处。我同意偿还四万元的借款,在三天之内就还上这四万元,但这六万我不可能还,我根本没借六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7日,被告宫宝柱、张晓庆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自借款之日起按3%利率计算利息。此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偿还。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借款金额为40000元,没有向原告借款60000元,其给原告出具的60000元借据是原告逼迫被告出具的,但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被告主张借款金额为40000元,但被告对其主张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实,故对于被告的借款金额认定为60000元,对于被告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按3%计算利息,超出法定最高利率,本院予以调整,按月息2%计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宫宝柱、张晓庆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艳东借款6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8月27日起,到全部还清借款时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侯晓辉审判员  边书成审判员  王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久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