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红与被执行人周家燕、唐秋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红,周家燕,唐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红,女,1959年5月1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周家燕,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唐秋琴,女,1956年5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红与被执行人周家燕、唐秋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