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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财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会荣、李朋等与薛念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会荣,李朋,李健,薛念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481号申请人:安会荣,女,1954年9月16日出生,住新泰市。申请人:李朋,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泰市。申请人:李健,男,1980年9月9日出生,住新泰市。被申请人:薛念好,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人安会荣、李朋、李健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苏EXX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6万元。申请人自愿以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现停放在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苏EXXX**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6万元。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安会荣、李朋、李健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延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