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唐海莉与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莉,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448号原告:唐海莉,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衡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赵传朋。原告唐海莉与被告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原告唐海莉与被告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案号为(2016)豫0305民初3208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与(2016)豫0305民初3208号案件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6)豫0305民初3208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