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4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苏尼特右旗劳动就业服务局与包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尼特右旗劳动就业服务局,包海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4民初330号原告:苏尼特右旗劳动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杜永胜。职务:局长被告:包海龙,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蒙族,个体,现住苏尼特右旗。原告苏尼特右旗劳动就业服务局诉被告乌兰图亚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苏尼特右旗劳动就业服务局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尼特右旗劳动就业服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尼特右旗劳动就业服务局负担。审判员 布和巴特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苏日古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