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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执字第1135号

王洪玉与李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玉,李文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玉,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文和,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洪玉与被执行人李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磐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中华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