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武克华与李海林、刘红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克华,李海林,刘红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7民初1511号原告:武克华,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李海林,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现住鱼台县。被告:刘红颜,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现住鱼台县。原告武克华与被告李海林、刘红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海林、刘红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克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海林因经营门市部进货需要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3分,被告李海林出具借据。被告刘红颜与被告李海林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被告刘红颜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均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李海林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被告刘红颜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9月10日,被告李海林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现金,并出具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武克华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月息三分。被告李海林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捺手印。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2.借款发生时(也即2015年9月10日),被告李海林与被告刘红颜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以上事实,由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原告与被告李海林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包括借款时间、数额、利息及借期约定等),如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的数额;2.被告刘红颜是否具有承担还款责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原告与被告李海林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李海林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现金,其出具借条、并于借条上确认其已收到借款100000元现金,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李海林之间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李海林未偿还原告该借款,所以,原告的要求的被告李海林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李海林之间约定借款月利息3分(年利率36%),违反了国家关于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部分利息应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9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为止。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被告刘红颜应与被告李海林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发生时,被告刘红颜与被告李海林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刘红颜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李海林的该笔债务视为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红颜应与被告李海林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海林、刘红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海林、刘红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武克华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海林、刘红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姗姗人民陪审员 乔爱芹人民陪审员 葛 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永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