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法定代表人杨殿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政峰,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30号楼1单元702室。被执行人孟凡珍,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大庙镇水泉村。被执行人邵志强,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凡珍、邵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实现权利。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永林
审 判 员 刘泽森
代理
审判员 许国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