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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特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贵州汇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汇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特809号申请人:贵州汇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火车站军供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082765815P。法定代表人:王肇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14243L。法定代表人:刘英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先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贵州汇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汇金公司称:请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即《抵押协议》中第二条第(六)项仲裁条款无效。事实和理由:1.《抵押协议》成立未生效,第二条第(六)项仲裁条款亦无效。汇金公司与巨能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签订《玉屏汇金国际在建酒店土建和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同年10月双方意向性签订《抵押协议》,约定由贵州玉屏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就总承包合同中汇金公司按工程进度退还巨能公司500万元保证金进行抵押担保。宏发公司是否愿意抵押担保汇金公司、巨能公司不能确定,因此口头约定待宏发公司同意确认后再确定协议生效的起始时间,再办理抵押登记、公证,该协议宏发公司至今不认可,因此无效。且协议第二条第(六)项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与2015年10月23日解除协议第5条确定的法院管辖相矛盾。2.《抵押协议》第二条第(六)项确定争议解除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为无效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抵押协议》第二条第(六)项确定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属约定不明确,该条款应属无效,重庆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巨能公司称:汇金公司的申请及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抵押协议》是2014年11月19日汇金公司、巨能公司以及宏发公司三方签订,并非汇金公司称的10月份双方签订意向性协议;2015年10月23日解除协议第五条并未约定法院管辖。本案的抵押协议经过汇金公司、巨能公司以及宏发公司三方签章,并不存在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三种无效的情形。同时,抵押协议第六条约定的重庆市仲裁委员会是明确的,因为重庆市只有一家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汇金公司所称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因此,本案的仲裁条款有效,请驳回汇金公司申请。经审理查明,2014年,汇金公司、巨能公司、宏发公司签订《抵押协议》,约定宏发公司以其开发的在建商铺为汇金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其中第二条第(六)项约定,三方一致同意,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汇金公司、巨能公司加盖公章,宏发公司加盖购房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赵士发盖章确认。后汇金公司与巨能公司签订解除协议,同意解除双方总承包协议。本院认为,汇金公司、巨能公司、宏发公司签订《抵押协议》经当事人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依法成立并有效。协议中对争议的解决有所约定,该约定当然有效。虽然双方对协议签订时间有争议,但认可系签订于2014年10月或11月,并不影响协议中仲裁条款的效力,故汇金公司称抵押协议未成立,宏发公司至今不认可该协议,故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汇金公司另称,约定的仲裁机构为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应视为约定不明,该条款无效。本院认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当事人已选择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汇金公司还称,抵押协议第二条第(六)项约定重庆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与2015年10月23日解除协议第5条确定的法院管辖相矛盾。本院认为,解除协议系汇金公司与巨能公司为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而非本案的抵押协议,合同主体不同,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项约定了自相矛盾的争议解决方式,故汇金公司该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贵州汇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贵州汇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颜 菲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德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