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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6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罗云鹏与张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云鹏,张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136号原告罗云鹏。被告张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云鹏诉被告张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云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