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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立刚与被执行人都莹、刘振凡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刚,都莹,刘振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刚,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建平支行职员,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万寿路**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都莹,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红山街道文化街*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刘振凡,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红山街道城西街无委89881。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立刚与被执行人都莹、刘振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字第03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10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凯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