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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梁福彪与赵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彪,赵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36号之一原告:梁福彪。被告:赵辉山。原告梁福彪与被告赵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梁福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福彪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福彪撤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梁福彪负担。审判长  张彦斌审判员  李智琴审判员  吴运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