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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朱桂英与张运庆、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英,张运庆,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689号申请执行人:朱桂英,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运庆,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吴平,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朱桂英与张运庆、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运庆、吴平立即履行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朱桂英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张运庆偿还朱桂英借款本金450000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运庆、吴平银行存款130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张运庆、吴平银行存款13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