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兴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体育,沈月明,连云港兴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体育。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家迁,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沈月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兴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周体育、沈月明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兴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0157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周体育、沈月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关于涉案材料具有一定的经济、使用价值的认定错误,所售材料应按总价款酌减20%计算,该材料造成了使用者的鱼塘减产等,要求法院予以再审。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涉案的材料委托连云港市材料监察站对主要指标粗蛋白进行检验,该鱼材料样品粗蛋白的检验值为29.4%,符合标准值30%允许的误差范围。即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认证,应予认定,并无相反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无效买卖合同的规定,涉案的材料应予返还。因涉案的材料已被周体育、沈月明用完,致返还不能实现。由于涉案的材料具有一定的经济、使用价值,故周体育、故沈月明应予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款按周体育、沈月明所欠材料价款的金额85640元酌减20%计算,即68512元并无不当。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周体育、沈月明鱼塘减产的事实,也不能认定周体育、沈月明鱼塘减产的事实与涉案的材料存在因果关系。综上,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体育、沈月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宇审 判 员 胡海涛代理审判员 闫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峰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