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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民终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徐州)有限公司、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徐州)有限公司,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华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1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卡特彼勒(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组织机构代码60800217-8。法定代表人EdwinE.ONeil,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22号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6299673-X。法定代表人罗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代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宣化华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六楼,组织机构代码66527677-3.法定代表人:魏志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亮,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卡特彼勒(徐州)有限公司、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宣化华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卡特彼勒(徐州)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6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6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少博代理审判员  宋凯阳代理审判员  闫 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