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1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岩与东莞市江严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东莞市江严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1612号之一原告:李岩,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东莞市江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隔坑金龙路52号3楼。法定代表人:江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李岩诉被告东莞市江严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岩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良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