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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叶荣芝、安徽华瑞之星限缆集团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荣芝,安徽瑞之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无城濡须宾馆凌凤山庄A幢2号楼1-3号门面。机构代码57179355-0。法定代表人:吴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荣芝,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瑞之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高新大道姚沟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142043-2。法定代表人:后继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叶荣芝、安徽华瑞之星限缆集团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叶荣芝、安徽华瑞之星限缆集团有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荣芝、安徽华瑞之星限缆集团有公司总价值不超过207366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