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贺巧霞申请执行珠拉吉日嘎拉、萨日娜、孙布尔、其木格、希吉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巧霞,珠拉吉日嘎拉,萨日娜,孙布尔,其木格,希吉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恢64号申请人贺巧霞,女,汉族。被执行人被告珠拉吉日嘎拉,男,蒙古族。被执行人萨日娜,女,蒙古族。被执行人孙布尔,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其木格,女,蒙古族。被执行人希吉日,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巧霞申请执行珠拉吉日嘎拉、萨日娜、孙布尔、其木格、希吉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