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戚勇与被告唐文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勇,唐文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2490号原告:戚勇,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唐文莹,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戚勇与被告唐文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戚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勇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戚勇负担。审 判 长 施文中代理审判员 徐鹏程人民陪审员 詹雪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家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