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3560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赖珏明,陆燕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赖珏明,陆燕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35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8937478219。负责人:梁瑞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珠,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赖珏明,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6211。被告二:陆燕婷,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622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被告赖珏明、陆燕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珠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清偿贷款本金26625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2日的利息为4351.04元,自2016年8月3日起至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索上述债权而支付律师费6500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黄金大道92号朗月华庭五座1501享有优先受偿权;5.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于2013年11月28日签订一份《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300000元,用于购买朗月华庭五座1501,贷款期为240个月。后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以上述房屋提供担保,并办理预告登记。至2016年8月2日,被告超过四期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原告依约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被告二与赖珏明于2011年5日4日办理结婚登记,为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没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起诉主张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未及时还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己构成违约,原告现主张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自愿以该笔贷款购买的房产进行抵押,并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该登记依法公示,且没有办理他项权登记的责任并不在原告,故本院确定预告登记的担保物权效力。依照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置目的,并为了促进金融交易,维护金融秩序,本院对原告主张抵押权的请求予以支持。本院确定本判决生效之日为借款提前到期日。自合同到期日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执行利率上浮50%进行确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复利,由于逾期罚息己是在正常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可视为对原告损失的补偿,如果再计算复利,对被告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合同提前到期之后的违约责任,在计算逾期利息后,本院不再支持复利。律师费6500元属实际损失,该费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范围,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赖珏明与原告的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66250元及支付暂计至2016年8月2日的利息4351.04元;自2016年8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的利息、复利、罚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借款利率为6.55%,罚息利率为约定利率上浮50%);若被告逾期付款,则至欠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需按利率6.55%上浮50%继续计算罚息。二、被告赖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500元。三、被告陆燕婷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原告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黄金大道92号朗月华庭五座1501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8元,保全费1906元,共计463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宏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东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