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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范延成申请执行会理县白果湾乡双河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延成,会理县白果湾乡双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291号申请执行人:范延成,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会理县白果湾乡双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定品,该村委会主任。范延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5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会理县白果湾乡双河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0720.9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会理县白果湾乡双河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案款15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案款15000元,剩余案款在2018年10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5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中涉及会理县白果湾乡双河村民委员会应履行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