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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00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与许贤武、张春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许贤武,张春英,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负责人:孙玉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许贤武。被执行人:张春英。被执行人: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与许贤武、张春英、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许贤武、张春英、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亭支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许贤武、张春英、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清偿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再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文斌审 判 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刘修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