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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云2925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萍申请执行弥渡县德苴华瑞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弥渡县德苴华瑞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116)云2925执320号申请人李萍,女,1960年2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弥渡县德苴华瑞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李萍申请执行弥渡县德苴华瑞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萍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弥渡县德苴华瑞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偿还李萍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件受理费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弥渡县德苴华瑞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情况不明,财产不便处置,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5执32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