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4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廖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廖国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04民初539号原告: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组织机构代码56341173-5。主要负责人:祝樟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霞,该公司员工。被告:廖国强,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原告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京铁消防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廖国强承揽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0民辖终40号民事裁定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铁消防安徽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祝樟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霞、被告廖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京铁消防安徽分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廖国强支付京铁消防安徽分公司货款31391.90元;2、本案诉讼费由廖国强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25日,京铁消防安徽分公司与廖国强双方签订一份《防火门供需合同》及木质防火门订货确认单,约定廖国强到京铁消防安徽分公司订购防火门,具体的规格、型号、数量、总价等货款的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生效支付10000元,防火门到达施工现场支付至合同总价95%,余款质保金5%验收合格一年内支付。同年12月4日,京铁消防安徽分公司将公安部防火门产品合格身份证明交付给廖国强,双方结算确认,廖国强认可总价为43570.51元,扣除质保金2178.53元及已支付的预付款10000元,尚欠货款31391.90元,同意质保金于2016年10月17日前支付,廖国强在结算单上签字。之后,京铁消防安徽分公司多次催促付货,廖国强总是搪塞拒付。廖国强辩称,1、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京铁消防安徽分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缺乏事实依据;2、京铁消防安徽分公司尚未完成防火门安装,支付合同价款条件尚未成就;3、京铁消防安徽分公司违约已造成廖国强严重损失,望京铁消防安徽分公司尽快履行合同义务,以免损失扩大。当事人围绕其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查明:2015年9月25日,廖国强(需方)与京铁消防安徽分公司(供方)签订了一份《防火门供需合同》,约定京铁消防安徽分公司为廖国强承建的黄山卓达新材料产业基地办公楼及宿舍楼提供各型号的木质防火门。双方就项目概况、供货内容、质量标准、合同工期、合同总款、付款方式、双方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同日,双方共同签署一份《木质防火门订货确认单》作为合同附件,确认京铁消防安徽分公司供给廖国强四种型号的防火门共37套,总面积96.06㎡,单价440元/㎡,合计价款42266元。2015年10月16日,京铁消防安徽分公司提供《卓达新材料产业基地办公楼、宿舍楼防火门结算清单》一份,结算清单主要内容:防火门实际测量面积97.1186㎡,单价440元/㎡,价款42732.18元;样品门面积2.54㎡,单价330元/㎡,价款838.20元,两项合计43570.51元。廖国强已支付1万元;应扣除5%质保金2178.53元;实际应支付31391.90元;质保金2178.53元于2016年10月17日前支付;应付款项付至祝樟明建行卡。2015年11月4日,廖国强在该结算清单上签名并备注“已收到38枚防火门身份证标志”。2016年2月5日,廖国强委托王璐转账11000元至祝樟明建行卡。本院认为,根据京铁消防安徽分公司与廖国强签订《防火门供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其合同效力。本案中的防火门承揽业务,已经双方结算确认,明确了廖国强应付款项金额31391.90元(不含质保金2178.53元)。结算清单未明确除质保金以外应付款的给付期限,京铁消防安徽分公司可随时要求廖国强履行付款义务。廖国强已委托王璐向祝樟明建行卡转账的11000元,应予扣减。综上,对京铁消防安徽分公司要求廖国强给付31391.9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四)项、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20391.9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原告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00元,被告廖国强负担3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凌小民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占 磊附相应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