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聪聪犯强迫卖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聪聪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刑初381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聪聪,男。2012年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17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姚宝珠,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6】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聪聪犯强迫卖淫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茂创、赵润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聪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1日,被告人高聪聪与秦潇松、秦坤坤、高双亮(三人均已判决)四人将被害人卢某某骗至禹都金马宾馆509房,采取威胁、殴打暴力手段,四人依次将卢某某强奸。次日凌晨2时许,又将被害人带至空港新区天外天宾馆,同年5月22日,高聪聪在天外天6228房间两次将被害人卢某某强奸,后又强迫卢某某在天外天6228房间和6338房间卖淫两次,获得赃款300元,被害人卢某某未获得赃款。同年5月23日14时许,被害人卢某某趁高双亮、高聪聪不注意逃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聪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聪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能够投案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从犯地位;3、被告人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处于初犯偶犯,以前无违法犯罪事实。经本院审理查明:秦坤坤(已判刑)与秦潇松(已判刑)上网时认识,高聪聪与高双亮(已判刑)、秦坤坤事发前均在卢自强负责的天外天宾馆入住。2012年5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高聪聪与高双亮、秦坤坤、秦潇松四人相约去盐湖区女人街,大家一起去KTV唱歌,期间秦坤坤电话叫来被害人卢某某,当晚24时许,唱完歌后五人一起入住在金马宾馆509房间。在该房间内,被告人高聪聪,高双亮、秦坤坤与秦潇松采用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先后强行与卢某某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2时,高双亮提出将被害人卢某某带至空港新区天外天宾馆,到该宾馆后,秦坤坤、秦潇松就回秦坤坤登记的房间睡觉,被告人高聪聪与高双亮强迫卢某某在该宾馆6228房间和6338房间卖淫两次,收取嫖客300元,卢自强得款140元,剩余的160元由高双亮、高聪聪拿走。同年5月23日14时许,卢某某趁被告人高聪聪、同案犯高双亮不注意逃跑。同时查明,被告人高聪聪,于2016年5月17日到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港北派出所投案自首。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高聪聪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卢某某经济损失二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另查明,同案犯秦坤坤犯强迫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案犯秦潇松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犯高双亮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案犯卢自强犯容留卖淫罪被运城市盐湖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证:(一)证明案件的起因及案发经过的证据1、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2年5月21日晚21时许,我在高家垣我租住的房间里准备休息时,秦坤坤打电话叫我去唱歌,在高家垣见面时和秦坤坤一起来的还有三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我们一起去了南风广场女人街量版式KTV唱歌。晚23时30分左右,唱完歌我准备回家,秦坤坤说去宾馆,我不愿意,他说开两个房间,让我一个人住一间,后硬拉着我来到禹都金马宾馆,到房间后他们四个人开始打扑克,我在床上玩手机,玩了一会秦坤坤过来,让我脱衣服,我不脱,他就喊他们几个人一起过来,我还是不脱,有一个叫亮亮的用鞋底在我脸上打了几下,还有一个叫什么松的打我耳光,我因为害怕就脱了衣服,秦坤坤就和我发生了关系。后亮亮和叫什么松的也强行和我发生了关系,那个叫什么聪的人也想和我发生关系,在卫生间他说不行就出来了。后来他们又把我带到空港的一个宾馆,让我接两次客,安排我接客的是亮亮和聪聪。每次接客我都不是自愿的。在空港宾馆的时候聪聪还强行和我发生了关系。2、同案犯秦坤坤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5月21日晚9点多,我电话约卢某某出来唱歌,在盐湖区高家垣西口见面后,我和秦潇松、亮亮、高聪聪及卢某某坐出租车到南风广场量版式KTV唱歌。到晚上11时30分,我们四人在禹都金马宾馆开了一间房。我们四个男的在打扑克,卢某某在玩手机。过了一会,我对卢某某说我们睡觉吧,她不让我和她睡在一张床上,我让她脱衣服她不脱,我就喊几个朋友一起过来了,后亮亮拿拖鞋打卢某某的脸和胳膊,高聪聪用手扇卢某某耳光,亮亮让卢某某把衣服脱了,卢某某就把衣服脱了脸朝上躺在床上,我就脱光我的衣服和她发生性关系,她当时用手推我但是没推开,当时秦潇松、亮亮、高聪聪在另一张床上看着。再后来亮亮、秦潇松均强行和卢某某发生性关系。亮亮提出来将卢某某带到空港天外天宾馆当小姐,在天外天宾馆我和秦潇松去219房间睡觉,高聪聪和亮亮看着卢某某,高聪聪和亮亮给我说做小姐挣下的钱和我没关系,我知道卢某某接过一次客,但是不知道谁收的钱。3、同案犯秦潇松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5月21日晚上9点多,我和秦坤坤、亮亮、高聪聪准备到网吧上网,秦坤坤提出到高家垣接个女的去唱歌,接上那个女的,我们五个人打车来到南风广场的女人街量版式KTV唱歌,晚上11点左右,我们五个人来到金马宾馆,秦坤坤开了509房,进房间后我和高聪聪、亮亮三人在打扑克,秦坤坤坐在边上看,那个女的躺在床上玩手机,十来分钟后秦坤坤要让那个女的脱衣服,那个女的不愿意脱,秦坤坤就喊我过去把那女的手按住,那女的一直挣扎我没有按住,这时高聪聪和亮亮就过来了,打那女的耳光,亮亮还用拖鞋打了几下,那女的就自己脱了衣服,秦坤坤就和那女的发生了关系。后来亮亮又强行和那女的发生了关系。接着我在卫生间和那个女的发生了关系,几分钟后高聪聪把那个女的叫到卫生间,十几分钟高聪聪出来给我们说今天没有什么兴趣,这时亮亮就提出把那个女的带到空港做小姐。在空港天外天宾馆我和秦坤坤去219房间睡觉,高聪聪和亮亮看着那女的,我后来听秦坤坤说那女的接了一次客,钱给了高聪聪,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因为我们原来说过那个女的挣的钱归高聪聪管。4、同案犯高双亮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5月20日晚上7、8点,我和秦坤坤、秦潇松、高聪聪在空港北区商业街夜市吃饭,饭桌上,秦坤坤说认识个女的,叫我们明天一起去。5月21日晚上8点左右,我们几个人打车到南风广场,秦坤坤电话联系卢某某出来唱歌,过了十几分钟卢某某来后,我和秦坤坤、高聪聪、秦潇松打车到同一首歌KTV唱歌,唱了一个多小时,秦坤坤说去禹都金马宾馆开房。我们四人到金马宾馆开了一间房,我和秦潇松、高聪聪在打扑克,秦坤坤在边上看着,卢某某在床上玩手机,过了一会,秦坤坤不知和卢某某说了什么,秦坤坤动手脱卢某某衣服,卢某某不愿意,秦坤坤喊叫我们几个人动手帮忙脱卢某某衣服,卢某某反抗,我就用宾馆的拖鞋在卢某某脸上打了两下,高聪聪也用拖鞋在卢某某脸上打了几下,卢某某害怕也不反抗了。秦坤坤让卢某某脱衣服,卢某某把衣服脱了,秦坤坤脱掉自己的衣服趴在卢某某身上强行与卢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我和秦潇松、高聪聪在对面床上看着。几分钟后,秦坤坤从卢某某身上下来进入卫生间,卢某某也进了卫生间。我脱光衣服躺在床上,卢某某从卫生间出来,又和我发生性关系,卢某某从我身上下来去了卫生间,我也进入卫生间,这时我看见秦潇松进去卫生间,我就出去了,过了一会秦潇松出来说,他已经和卢某某发生性关系了,这时秦坤坤直接脱光衣服进入卫生间,过了五分钟他们俩一块从卫生间出来,过了几分钟,高聪聪和卢某某一起进入卫生间,很快高聪聪就出来了。我们四人商量让卢某某去天外天宾馆做小姐,我和天外天宾馆卢经理联系好后,我们将卢某某带到空港北区天外天某宾馆,谈好价钱卢某某接客一次100元,宾馆40元,我们60元,将她安排在宾馆二楼最后一个房间,秦坤坤、秦潇松去了另外一个房间睡觉,我和高聪聪在房间看着卢某某。卢某某在天外天宾馆接客两次。2012年5月22日卢某某在天外天宾馆卖淫的300元在吧台,我还没有来得及取。我把卢某某介绍到天外天宾馆当小姐,她自愿卖淫的。5、同案犯卢自强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空港天外天宾馆的经理,来派出所投案,我容留小亮带了个女孩在我宾馆卖淫。事情经过是2012年5月21日21时许,我宾馆的服务员李阳给我说小亮带了个女孩过来做小姐,我见小亮后,他说这个女孩是自愿的,后这女孩在我宾馆接了两次客,共收了300元(一次150元,宾馆收60元),宾馆收了120元,剩下的180元钱全给了小亮。5月22日早上11时许,我在前台值班,随便给客人6338打电话,问客人需要特服吗,接电话是个男的,客人说需要,叫小姐过来看一看,如果看中,卖淫一次150元,随后,我到6238房间敲门,他们这伙人就知道怎么回事,让小姐出来接客,我把小亮带的女孩领导6338房间,我就走了。6、被告人高聪聪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5月21日晚上九点多,我和高双亮在空港球际网吧上网,秦坤坤给高双亮打电话让一块吃饭,我和高双亮去空港天外天门口的烧烤摊上见到秦坤坤和秦潇松,我们四个人吃完饭,秦坤坤说找个女的去KTV玩,然后他就联系了一个女的,那个女的我不认识,我们四个打车在南风广场接上一个女的,然后去了一个KTV,我忘了那个KTV名字,打车去的,也记不住位置,我们唱到晚上11点多,秦坤坤说开个房去,然后我们就去了金马宾馆开了个房,具体房间我记不住了,大概在四、五楼,我们五个人开了一间房,然后我和高双亮、秦潇松在桌子上打扑克,秦坤坤和那个女的坐在一张床上,秦坤坤一直在挑逗那个女的,让那女的脱衣服,不知道中间怎么了,那女的突然说了句你们想死了吧,我和高双亮听见后就过去打那个女的,我用手扇那女的耳光,高双亮用拖鞋打那个女的,秦坤坤说那女的不脱衣服,然后高双亮用拖鞋指着叫那个女的把衣服脱了,那女的就把衣服脱了,秦坤坤也把衣服脱了,趴到那个女的身上,和那女的发生了关系,强奸完之后,那女的去卫生间洗了洗,秦坤坤喊叫高双亮上,然后高双亮脱光了也躺在那张床上,和那女的发生了关系,高双亮和那女的弄完后,那女的就去卫生间洗去了,高双亮从那女的包里把那女的手机拿出来,把电话卡直接掰断了,然后秦潇松主动跟着那女的进去了,他们两个人在里面呆了一会,出来秦潇松说已经和那女的发生性关系了,高双亮喊叫我上,我就脱了衣服躺在床上,我见人多,就喊叫她去卫生间,在卫生间里让她给我口交,我见人多,就没和她发生性关系。我们轮奸完那女的后,高双亮提出来要带那个女的做小姐,我们就把那个女的带到空港天外天宾馆,让他做小姐,高双亮在天外天宾馆二楼开了个房间,秦坤坤和秦潇松不知道去哪了,高双亮让那个女的在里面睡了一晚上,第二天早上,我上完通宵睡了一觉,我和那女的睡在同一个房间里,睡起来之后我摸了那女的一会,让她把衣服脱了,她就把衣服脱了,我也把衣服脱了,让她躺在床上,我趴在她身上,和她发生了关系,完事后我就睡觉了,睡起来后,大概是下午五点左右了,我又让那女的把衣服脱光,趴在她身上,和她发生了关系。我和那女的发生关系时没有带避孕套。我第二次和她发生性关系后她接了一次客,宾馆的人叫的她,她就出去接客了,我见了这一次,其余时间我睡觉了,不知道。那女的接客卖淫都是高双亮安排的,我也没有分钱。(二)证明案件侦破的其他证据1、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5月17日10时30分许,高聪聪本人到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港北派出所投案自首,高聪聪如实交代了其系2012年5月份在空港天外天宾馆强迫他人卖淫网上追逃人员。2、秦坤坤辨认笔录,辨认出4号和8号照片上的人是同伙高双亮。3、秦潇松辨认笔录,辨认出7号和9号照片上的人是同伙高双亮。4、高双亮辨认笔录,辨认出7号照片上的人是同伙高聪聪。5、卢自强辨认笔录,辨认出1号和10号照片上的人是高双亮。6、卢某某辨认笔录,辨认出2号和4号照片上的人是强迫我卖淫的人高双亮。7、高亮辨认笔录,辨认出3号和7号照片上的人是我兄弟高双亮。8、照片37张,证实被告人高聪聪及秦坤坤、秦潇松、卢某某指认案发现场及被害人卢某某的衣物特征等事实。9、同案犯秦坤坤、秦潇松、高双亮的户籍证明,证实同案犯的身份信息。10、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2)运盐刑初字第4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同案犯秦坤坤犯强迫卖淫罪被运城市盐湖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案犯秦潇松犯强奸罪被运城市盐湖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犯卢自强犯容留卖淫罪被运城市盐湖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1、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运中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高双亮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聪聪,男。(四)其他证据1、民事赔偿协议书,主要内容:乙方高聪聪赔偿甲方卢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二万元人民币,甲方获得赔偿后,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2、谅解书一份,主要内容:我系秦坤坤、秦潇松、高双亮、高聪聪强迫卖淫一案的被害人,高聪聪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二万元人民币,赔付款已履行,其年幼无知、初犯、偶犯,且系投案自首,又能真诚悔过,故我对高聪聪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司法部门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3、收条一份,证实卢某某收到补偿款二万元整。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聪聪及同案犯高双亮、秦坤坤、秦潇松在强奸被害人卢某某后,又强迫其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聪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聪聪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聪聪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聪聪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聪聪的刑期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晓芬审 判 员 师志远人民陪审员 姜晓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