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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执4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红钦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杜红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8执468-2号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周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杜红钦,男,生于1976年9月21日,汉族,住唐河县郭滩镇南谢庄村南谢庄**号。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红钦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唐民一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杜红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38706.5元。案件受理费7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30元由被告杜红钦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杜红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红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地支行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红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地支行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宁执行员  冯保文执行员  张振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