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艳妮与被告陆红梅、崔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妮,陆红梅,崔忠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2390号原告赵艳妮,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昊承,男,汉族。被告陆红梅,女,汉族。被告崔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赵艳妮与陆红梅、崔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赵艳妮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艳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赵艳妮负担。审判员 陈真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