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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奎屯春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张富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春来建筑设备租赁站,张富祥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003民初653号原告:奎屯春来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奎屯市火车站南区(老年活动中心旁),注册号654003600085995。经营者:王雪利,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富祥,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原告奎屯春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张富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奎屯春来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委托代理人王文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富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奎屯春来建筑设备租赁站起诉称,2012年8月22日,原告经与被告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并约定租赁费按月支付,以及发生争议后诉讼管辖法院为奎屯市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提供了所需建筑设备,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拖欠原告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租赁费共计85789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租赁费85789元及违约金25736元合计111525元。被告张富祥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2日,原告奎屯春来建筑设备租赁站(出租方)与被告张富强(承租方)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双方对租赁设备、租赁期限,以及按月支付租金进行了约定。同时,双方约定承租方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月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除补交租金外,并按所欠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交付了建筑设备。2012年11月15日,原告奎屯春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张富祥,证明人李元国对2012年8月16日至2012年11月15日的建筑设备租金进行结算,确认欠付租金为56186.56元;2013年8月31日,原、被告对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的设备租赁进行结算,确认欠付租金为26177.64元;2013年10月15日,原、被告对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14日的设备租赁进行结算,确认欠付租金3424.73元。原告催要建筑设备租赁租金未果,遂成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奎屯春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张富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奎屯春来建筑设备租赁站结算清单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奎屯春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张富祥达成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奎屯春来建筑设备租赁站依约定提供了建筑设备,被告张富祥亦应及时支付租金。对原告主张被告张富祥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租赁费共计85789元(56186.56元+26177.64元+3424.73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5736元(85789元×30%),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为未付租金的30%,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富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置自身的诉讼及实体权利于不顾,不利的诉讼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富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奎屯春来建筑设备租赁站建筑设备租金85789元、违约金257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张富祥负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当事人上诉的,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审 判 长  胡凤琴人民陪审员  宦连英人民陪审员  王俊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