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4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振德诉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老虎岗村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老虎岗村经济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德,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老虎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案号(2016)辽0122民初4682号当事人原告刘振德,男,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老虎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刘成宝,系主任。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老虎岗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肖艳,系书记。诉辩主张原告诉称2014年7月6日至7月25日,2014年10月2日至10月20日,原告按被告要求为被告实施了清理村部广场、建围墙、修路、挖水沟等劳动,共计发生人工费用3700元。被告承诺2016年开春前给付人工费,至今未给付,一拖再拖,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3700元。被告辩称□被告并非责任主体□施工质量问题 □已过诉讼时效□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欠款无异议,无偿付能力□已付清其他 因村委会换届,现任领导班子不清楚之前村内相关事宜查明事实劳务内容修广场、修路结算方式及结算价款现金3700元已付款尚欠款3700元认定劳务费所依据的证据结算单□欠条□工资表其他 证人证言其他原村委会主任李振宏当庭证人证言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德于2014年7月6日至7月25日、2014年10月2日至10月20日期间,为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老虎岗村村委会实施了修广场、修路等劳动,双方约定日工资100元,原告提供劳务后,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老虎岗村村委会负有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村经济合作社系被告村委会的经济组织,有共同承担本村村民委员会应负义务的责任。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裁判主文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老虎岗村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老虎岗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刘振德劳务费3700元;以上款项,如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老虎岗村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老虎岗村经济合作社承担。告知内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来源: